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住房(租金)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
市各相关单位:
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,做好市本级住房(租金)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标准调整工作,现对补贴发放比例进行调整,具体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内容
老职工和离退休职工(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)住房(租金)补贴发放比例分别由4.9%和6.1%调整到15%,新职工(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)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例由12%调整到22%。执行市级机关房改政策的机关单位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、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以上标准发放,其它执行市级机关房改政策的单位可参照发放。
二、操作办法和执行时间
新老职工、离退休职工的补贴计发基数口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政策执行。
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,其中2016年度补发补缴数额以2016年10月份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。
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
2016年11月25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