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系统数据填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7-03-14浏览次数:1926

1、根据省财政厅苏财预【2017】26号文件通知要求,请各部门(单位)于2017年3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各主管业务处室,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审核后于2017年3月22日前报预算处。
2、初始数据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发至各主管业务处室,由主管业务处室发至各部门(单位)。
3、为了保证与2015年上报数据的连续性,请各部门(单位)不要自行更改“单位基本信息表”中的单位名称和单位经费供给方式(其他信息可修改)。经市编办批准,2016年单位经费供给方式发生调整,单位发生增、减或合并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请及时与预算处联系。
4、请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,单位填报、主管业务处室审核数据时,都需参考2016年决算数、市编办有关批复文件、以及工资统发系统相关数据。特别要注意:“单位基本数字表”的金额单位为“万元”;“人员信息表”的金额单位为“元”。
5、为了完整反映人员信息情况,各单位在养老保险中心发放离退休金的离、退休人员也要一并填列。
6、2016年系统新增需填报内容:
①在职教职工类型:选择型指标,单位类别为学校的单位按其在职教职工主要工作类型相应选择:“专职教师”,“管理人员”,“其他人员”。
②在职人员属性:选择型指标,根据在职人员具体情况选择:“在岗”、“离岗创业”。
③退休金发放方式:选择型指标,根据退休金实际发放方式选填“社保机构发放”、“原单位发放”。
④隶属处(科)室:填写本人在本单位隶属的处(科)室。
⑤基本退休金:(在机关保险处发放退休工资,区别于基本离休费、基本退休费)填写退休人员由社保机构按国家规定项目计算的当年12月份应发的月档案工资。计量单位:元/月,填报时直接填写数字,保留至个位,计量单位省略。
7、根据省厅要求自2013年起,所有单位上报财政供养数据时不得将人员混编、超编填列。例如,机关按实有行政编制数和附属编制数填列,参公人员、事业人员需分开填列或按原编制所在下属单位填列。
8、系统数据填好后需审核后才可上报,审核后如有提示性审核的情况,需进行提示审核确认,提示审核确认只可使用一次,所以要慎用,最好先将问题排查解决后再审核,如还有提示性审核的情况再进行提示审核确认。
9、请各处室、各部门(单位)不要更改财政下发数据和单位上报数据的文件名,各部门(单位)如发现单位名称不正确,也不要自行在软件中修改,以免造成数据无法接收。如需修改单位名称可与市财政各主管业务处室联系,由预算处修改后重新下发数据,也可先填报数据,待上报后再由预算处修改。
10、本次使用软件仍然采用地方财政分析评价系统3.0(单机版),请各部门(单位)要仔细阅读软件操作手册(可在系统打开页面查阅),准确掌握软件操作,保质保量地完成2016年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系统填报工作。电脑中如已经安装好3.0版软件,只要新建空的数据库,再接收下发的初始数据即可,如没有安装的,请先安装好3.0版软件再进行接收。软件、操作手册、填报说明请至盐城市财政局网站“下载中心”下载。网址:http://www.yccz.gov.cn/

联系人: 曾静    80501256
严洵    80501252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2017年3月10日